为有效执行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,上海证券交易所就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)》第七条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:

一、础股风险警示板股票(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)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.1元人民币的,其涨跌幅限制为础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,即0.01元人民币。

二、叠股风险警示板股票(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)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.01美元的,其涨跌幅限制为叠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,即0.001美元。

叁、础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.01元人民币,叠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.001美元。

特此通知。
  
(转自上海证券交易所)